|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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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北一重工有限公司 北一重型机械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高碑店市北一重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北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分为五部分: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4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9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8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碑店市北一重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