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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省煤炭工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宇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广州市宇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脚手架工程款427387.5元及利息(利息以427387.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被告清偿日止)。

二、被告龙门南昆山中恒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其欠付被告广州市宇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40元,由原告***负担10090元,由被告广州市宇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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