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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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98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98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866482元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000元,由***负担36360元,由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4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0元,由***负担34560元,由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14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