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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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模具款1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50元,合计185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93元,被告***负担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