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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2398.8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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