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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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州苏北中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3991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5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