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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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资1,750元,并以1,75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1日起至劳务工资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