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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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1000元,并从2019年9月13日起以货款6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