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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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安徽市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芜湖市中医医院 芜湖市新环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7300.3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2564.12元,合计69864.51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7300.3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0564.11元,合计6786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原告***负担7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各负担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闫尚昆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严家振 |
| 裁判日期 | 2017-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