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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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达恩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达恩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宁波万芯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宁波万芯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4元,被告宁波达恩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