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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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日照市正合装卸有限公司 山东赢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市正合装卸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装载机WA470-6五台(机号:DZAD0117、DZAD0118、DZAD0203、DZAD0204、DZAD0221); 二、被告日照市正合装卸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452970.0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452970.08为基础,自2018年1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 三、被告日照市正合装卸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其他费用7280元; 以上一、二、三项,限被告日照市正合装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72元,减半收取计235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86元,由被告日照市正合装卸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