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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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 鞍山市第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立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4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立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4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赔偿***医疗费249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元、营养费18000元、护理费8316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1399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689.5元、复印费15.2元、鉴定费1720元,误工费35471.9元,修车费1580元,外购药品费634元,合计258334.1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77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负担5025元,***负担7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负担1006元,***负担6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