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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102.44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赔偿115583.94元,***赔偿10355.55元,***自负24162.95元,抵减***已经对***承担的26902.50元赔偿费后,最终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对***赔偿99036.99元,对***支付16546.95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应赔付款项汇入本院指定银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津市支行,户名:津市市人民法院,账号:19×××3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计1461元,由***负担358元,***负担1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