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冠达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州冠达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二原告***、***2019年供暖费的一半,即人民币2731.1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锦州冠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