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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543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申请执行人)成都银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17)川018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第三人新疆新望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544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申请执行人)成都银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17)川018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第三人新疆新望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川0183执异50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