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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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辉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