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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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妆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劲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金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劲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023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0231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若被告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2元,由被告成都金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