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街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街分社返还借款本金85000元,承担2020年9月21日前的利息14151.15元,本息合计99151.15元,2020年9月22日以后的利息待计; 二、***、***对以上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