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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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三角城分理处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4300元,被告***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当事人上诉,以二审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告知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对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