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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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四维蓝天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梅州四维蓝天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XX13); 二、被告梅州四维蓝天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578717元及利息(其中178717元从2018年8月1日起,40万元从2018年1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4.9%计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梅州四维蓝天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87.1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原告),由原告***负担599元,被告梅州四维蓝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6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梅州四维蓝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