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垭口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申请人***在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垭口分理处的银行存款(账号:12×××40)予以冻结(限额11.3万元,期限1年); 二、对被申请人位于舞钢市铁山大道东段某某号房予以查封(限额11.3万元,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1085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