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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邑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锦辉信息咨询服务部居间服务咨询费人民币98,000元;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锦辉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34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4,894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锦辉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人民币13,516元,被告上海邑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78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