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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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宁夏银天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722.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实收544元),由原告***负担275元,由被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