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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富海国龙影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国龙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海国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龙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富海国龙影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款1000万元及收益200万元;

二、被告国龙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富海国龙影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滞纳金(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24%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扬州富海国龙影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28元,由被告国龙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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