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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1878元(含评估费)。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