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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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千方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4717.56元、利息25043.84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以1669589.1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以454717.5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对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48元,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43元,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4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