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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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南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十份翡翠一号产品的回购款共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元,由原告***负担79元,由被告广州南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6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南禅公司负担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南禅公司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