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果洲绿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果洲绿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利率3.85%计算从2014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果洲绿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