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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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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申请执行人)陕西鼎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天利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天森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申请执行人)陕西鼎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天利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天森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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