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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医院 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临沂永鑫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伤应得:医疗费146321.89元、护理费7126.8元、误工费12471.9元、营养费3600元,伤残赔偿金80683.2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72004元,扣除被告临沂永鑫木业有限公司垫付的50000元,剩余费用222004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完毕; 二、被告临沂永鑫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