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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祥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路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祥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洛阳路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69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自2015年3月28日计违约金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杨志岗、***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中的99000元货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标准同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洛阳路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0元,由被告重庆祥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8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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