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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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祥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路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祥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洛阳路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69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自2015年3月28日计违约金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杨志岗、***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中的99000元货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标准同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洛阳路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0元,由被告重庆祥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