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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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 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贵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667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6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质保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6元,减半收取计3468元,由原告***负担3400元,被告贵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93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