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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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祥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宝丰县祥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付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51691.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1691.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52.5元,由宝丰县祥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