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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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宏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中汇云仓(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和悦副食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和悦副食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汇云仓(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15535元; 二、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和悦副食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汇云仓(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11553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汇云仓(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1元,由原告中汇云仓(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71.3元,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和悦副食商行负担38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