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384355.92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2790.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27740元。 三、对***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名下坐落于江阴市[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X号]的房屋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41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361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负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费用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