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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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武隆区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共能源费合计1657.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自2020年8月24日以1657.60元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武隆区绿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