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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市东西湖雅秀峰建材经营部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巨龙钢铁有限公司
武汉欧亚华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编号分别为:平银(武汉)贷字第B074201806150001号、第B074201806190002号、第B074201806190003号、第B074201806200001号、第B074201806200002号,额度合同名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为平银(武汉)综字第A074201806040001号)项下的贷款本金合计2660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合计589,658.88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2660万元为基数,复利按照实际拖欠借款利息数额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525%计付);

二、被告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汇票承兑合同》(汇票承兑编号分别为:平银(武汉)承字第B074201806120001号、第B074201806140001号、第B074201806210001号,额度合同名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为平银(武汉)综字第A074201806040001号)项下垫款本金11,804,205元及截至2019年10月8日的罚息789,246.95元,并支付2019年10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垫款本金11,804,2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

三、若被告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雅秀峰建材经营部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3-85号万豪国际丘比特座28-29层30C室、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川龙大道恒达·盘龙湾桂苑102栋-1-3层5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最高债权数额分别以593.87万元、534.6万元为限);

四、若被告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鄂A×××**宾利慕尚牌小型轿车、被告武汉欧亚华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鄂A×××**丰田埃尔法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湖北巨龙钢铁有限公司、***、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在保证担保最高债权数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1160号案件受理费177,7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3,308元,11161号案件受理费107,2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7,812元,由被告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巨龙钢铁有限公司、***、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武汉市东西湖雅秀峰建材经营部、***、武汉欧亚华贸易有限公司各自按抵押担保金额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合计给付金额中所占比例负担诉讼费用(上述款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中止,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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