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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21民初137号之二 原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路10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Q。 法定代表人:阳曜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乃千,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光,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M。 法定代表人:陈祖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因本案必须以本院(2017)桂1021民初1728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2018年3月12日本院中止审理。2019年11月25日,本院恢复审理本案,并转入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12月18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前补缴案件受理费55900元,原告逾期未缴付。 本案按原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院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900元退还一半(即27950元)给原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严忠关 人民陪审员周晓文 人民陪审员邓元松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清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