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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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曹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给原告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320822.82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112元,减半收取3056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