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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873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被上诉人***房屋损失人民币4432494元及相应利息(以4432494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800元(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51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22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被上诉人***78763元,由二上诉人负担330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