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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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1万元及支付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2020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计127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