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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391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驳回***、***要求赔偿律师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391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10600元、拖车费700元、交通费400元三项中的85%,即9945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即墨市晟事达汽车发送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0600元、拖车费700元、交通费400元三项中的15%,即1755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即墨市晟事达汽车发送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0600元、拖车费7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17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620元,由即墨市晟事达汽车发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即墨市晟事达汽车发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