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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湘雅萍矿合作医院
莲花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1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8663.6元,合计199663.6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医保外用药费用2464.09元及于市场药店购买药品费用3250元。已赔付32583.89元,多陪部分26869.8元,由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后予以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3元,减半收取计222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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