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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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濉溪县××疃镇××小学南门路东侧××排从东边数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于上述财产被查封之日起三日内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被查封的上述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