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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州市正洋发制品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55238.13元;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上述利率标准,偿还自2019年8月1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的复利至所欠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禹州市正洋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受理费25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禹州市正洋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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