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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郑州诚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034,638.91元、租赁物残值转让费100元;

二、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034,638.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7元,由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329元,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负担31,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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