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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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园支行借款本金486100.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20年10月20日为15920.89元;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园支行有权以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扬州市亭龙商务广场)1419、1420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