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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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已付款利息共计25,707.2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计1,780元,由原告***负担1,184元,被告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