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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291.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负担36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