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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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淄博祥东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齐泽厚业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齐泽厚业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齐泽厚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截至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46074.84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山东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齐泽厚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对被告淄博齐泽厚业工贸有限公司车间的立罐、淄博祥东化工有限公司车间的离心机两台分别在48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淄博祥东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齐泽厚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齐泽厚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祥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